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5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苏学镇、吕相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学镇,吕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学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吕相国,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苏学镇申请执行吕相国偿还借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相国已自动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苏学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