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幼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幼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792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幼月,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幼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靖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