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宏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圣纬,陈文赛,章文博,郑闻晓,戴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7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xxxx层,组织机构代码:568xxxx-2。负责人:陈渊默。被执行人: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乐清经济开发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2560xxxx-7。法定代表人:章圣纬。被执行人:浙江宏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排岩头村,组织机构代码:55xxx1-6。法定代表人:黄信强。被执行人:章圣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文赛,女,1987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章文博,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闻晓,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戴良月,女,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68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洋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宏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圣纬、陈文赛、章文博、郑闻晓、戴良月银行存款人民币32743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