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1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仲明退赔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724号被执行人:刘仲明,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住台山市赤溪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XX责令退赔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XX应退赔被害人叶XX人民币290元,退赔被害人李XX泽人民币1771元,退赔被害人陈XX人民币7568元,退赔被害人凌XX人民币25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退赔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另被害人叶XX、李XX、陈XX、凌XX的身份现暂时无法核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害人叶XX、李XX、陈XX、凌XX的身份目前无法核实。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