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米主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224号原告:马某。被告:米某。原告马某诉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马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免交。审判员 焦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