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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米主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224号原告:马某。被告:米某。原告马某诉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马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免交。审判员  焦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