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卫保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卫保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860号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8号柳沙丽园33幢1单元17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保均(曾用名:卫保君),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卫保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1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4659.5元,由原告南宁保仕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659.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肖孟伟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芊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