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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书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013号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书海,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书海罚金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84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