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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华、巴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巴航华,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八局医院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巴航华,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小巴家村村民,原住,现住址。被执行人:刘波,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王春华与巴航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等共计149563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巴航华、刘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