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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莜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545-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光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王先亭,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孙莜兰,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汇泉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莜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行审846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孙莜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莜兰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莜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莜兰银行存款XX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铠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