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吕晓东、吕山、丁凤云、张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吕晓东,吕山,丁凤云,张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王树平,行长。被告:吕晓东,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吕山,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被告:丁凤云,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爽,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吕晓东、吕山、丁凤云、张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称,2016年1月,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发放贷款资金7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1月14日。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诉请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72709.89元、利息14051元、罚息18654.47元,被告吕晓东以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四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加之原告又不同意交纳公告费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970元,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