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炳启、赵寿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启,赵寿增,孙俊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06号申请人:赵炳启,证件号码132924197402180319,地址献县被申请人:赵寿增,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人:孙俊秒,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献县。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寿增和孙俊秒的账户存款100万元人民币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寿增和孙俊秒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蔷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