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傅敏如、傅某等与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敏如,傅某,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7民初396号原告:傅敏如,女,汉族,1997年4月19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原告:傅某,女,汉族,2016年7月21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法定代表人:傅敏如,女,汉族,1997年4月19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系原告傅某的母亲。上述两位原告的委托���理人:徐振兴,男,汉族,1950年7月12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俊,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飘,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彬,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傅敏如、傅某与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丘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敏如及原告傅敏如、傅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兴、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傅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三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敏如、傅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度集体分红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于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村民。按《坑头村坑一、二、三联队资金分配表》规定,原告母女2017年度的集体分红款为每人7500元,合计15000元。但被告无故克扣,不予发放。经原告向村、镇申诉反映,均未能得到解决,因此诉至法院。被告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辩称,被告发放2016年度、2017年度的集体分红款,是根据《坑一联队分红规则》发放的,该规则“八、女方未婚生子,又不是招入的,不享受分红。”原告属于未婚生子,又不是招入的,故没有发放分红款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根据蕉岭县公安局户口簿显示,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户主为傅学喜的农业家庭户口成员有户主傅学喜、徐寿通(与户主关系为妻)、傅传凯(与户主关系为子)、钟秀芳(与户主关系为儿媳)、傅敏如(与户主关系为孙女)、傅某(与户主关系为曾孙女或外曾孙女)。2、对于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的分红,三个村民小组于2008年1月15日制订了《坑一联队分红规则》,该规则自制订之日起至今,村集体收入分红一直都按此规定进行分配。3、2017年1月,对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进行分红,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按《坑一联队分红规则》向每位村民发放,其中农村户口每人分得7500元。户主为傅学喜的农业家庭户按4人标准发放30000元[其中2017年度28000元(7000元/人×4人)、2016年度2000元(500元/人×4人)]。原告本属于户主傅学喜家庭户成员,但因原告未婚生育,违反了《坑一联队分红规则》第八条规定,所以没有发放分红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未婚生女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均设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条第二款“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福利。”本案中,原告傅敏如未婚生育女儿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原告傅敏如户籍所在地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有关人民政府计育主管部门对原告傅敏如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据查明,原告傅敏如未婚生育仅一个女儿,不属于超生对象。对于集体经济收入的分红,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制定的《坑一联队分红规则》“八、女方未婚生子,又不是招入的,不享受分红。”对于未婚生育没有区分是否超生而一律不享受分红,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联合对三个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收入进行统一分配,原告作为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成员,享有与其他本集体成员同样的分红资格。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017年度分红款15000元[其中2017年度14000元(7000元/人×2人)、2016年度1000元(500元/人×2人)],本院予以支持。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村民小组、坑二村民小组、坑三村民小组的村民自发成立的“蕉岭县文福镇××××村坑一村民联组”属于未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请求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原告傅敏如、傅某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