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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与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汪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333号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地址乐平市金汇兰庭14号楼A-1,法定代表人彭美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817994919385。被告汪燕,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诉被告汪燕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意见达成一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燕的物业合同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燕的物业合同纠纷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邵海寿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