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