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045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与范建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范建洪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045号原告: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12170。法定代表人:陈剑雄,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建洪,1970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范建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0元(原告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