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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832刘华金与田素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金,田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金,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田素珍,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刘华金与被执行人田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素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金货款3403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公积金、工商、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素珍因病瘫痪在床,现居住于南京国悦颐养服务中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素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田素珍与李玉林(已故)生有一子李建刚。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查封了李玉林在扬州市XX门X号的房产1处;原登记在李玉林名下位于南京市XXX村XX幢XXX室房产已于2016年12月22日变更登记至李建刚名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扬州市XX门的房产登记在李玉林名下,李玉林去世后,其房产为继承人共有,该房产需要析产,暂不能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公积金、工商、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本院查封的登记在李玉林名下位于扬州市XX门X号的房产,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需析产继承,目前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条件;被执行人因病瘫痪在床,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