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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志成、彭顶福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成,彭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9号申请人:徐志成,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彭顶福,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徐志成与被执行人彭顶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顶福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