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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昌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扬清,丁昌亮,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67号申请人:张扬清,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昌亮,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姬,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XX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姬,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豪,公司员工。申请人张扬清与被告丁昌亮、被申请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扬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3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扬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63534.79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837元,由申请人张扬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灵庄书 记 员  雷发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