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贵珍与周华、周星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珍,周华,周星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443号原告:蒋贵珍,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周星頔,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蒋贵珍与被告周华、周星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蒋贵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贵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