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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道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刘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被执行人:刘道友,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道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隆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道友履行给付2.2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刘道友给付0.6万元,剩余部分本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