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2、唐才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2,唐才华,刘某1,倪某1,刘正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5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唐才华,女,汉族,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200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5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申请执行人刘某1的祖父。申请执行人倪某1,男,汉族,200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法定代理人倪某2,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申请执行人倪某1的母亲。被执行人刘正中,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刘某2、唐才华、刘某1、倪某1与被执行人刘正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正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2、唐才华、刘某1、倪某1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置,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遂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42800元接受拍卖标的,扣除该房屋的按揭款196995.48元后,申请人实际受偿345804.52元。余款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