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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文修与王爱玲、边丰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修,王爱玲,边丰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96号原告:李文修,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玲,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莱城区。被告:边丰祥,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莱城区。原告李文修与被告王爱玲、边丰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6元,减半收取6103元,由原告李文修负担。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