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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月华、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华,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勇祥,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87号。法定代表人:高军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月华因与上诉人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镍城伟业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月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勇祥,上诉人镍城伟业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月华上诉请求:维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工资1716元、赔偿金171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2015年9月30日上午,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通知王月华从当日起不再上班。镍城伟业劳务公司不但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王月华发放2015年lO月份工资,而且在2015年10月30日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王月华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王月华工资,但其未按月支付,一直拖欠至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还应当支付应付工资100%的赔偿金。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辩称,解除与王月华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王月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违法。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镍城伟业劳务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甘03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月华经济补偿金13032元。”事实和理由:1、王月华2015年4月21日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诉人2015年10月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体年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王月华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劳动合同续签至2015年11月30日。以王月华的真实年龄,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王月华辩称,我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从未涂改过。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支持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月华自2011年12月1日与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王月华由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派遣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从事绿化工作。2015年10月8日,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以王月华已到退休年龄和随季节用工的变化为由辞退。2015年10月30日,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解除了与王月华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2月8日,金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仲不字(2015)第1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王月华要求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王月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现王月华要求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工资1716元、赔偿金171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32元。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8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王月华以1965年4月21日的身份信息与镍城伟业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王月华由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派遣至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从事绿化工作。2015年10月8日,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以王月华已到退休年龄和随季节用工的变化为由辞退。2015年10月30日,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解除了与王月华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月华与镍城伟业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王月华被派遣至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园林公司从事绿化工作期间确已达到退休的年龄,但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未就王月华因此退出劳动岗位定期给付生活费,使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解除了与王月华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王月华经济补偿金。王月华以其连续工作年限为4个月的工资标准,要求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王月华诉请镍城伟业劳务公司退回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1716元、赔偿金1716元,并非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镍城伟业劳务公司辩解王月华在与金昌市镍城伟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了真实年龄,多次提交虚假身份证明,致使我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续签了劳动合同。王月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应依法驳回王月华诉讼请求。经审查王月华与镍城伟业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月华未虚构自己的年龄身份信息,镍城伟业劳务公司因王月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解除与王月华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镍城伟业劳务公司以王月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应依法驳回王月华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王月华经济补偿金13032元;二、驳回王月华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各方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在一、二审中陈述等情况的综合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而终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等,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月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镍城伟业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月华要求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由镍城伟业劳务公司支付王月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镍城伟业劳务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但镍城伟业劳务公司主张王月华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王月华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镍城伟业劳务公司在未终止与王月华劳动合同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向王月华支付2015年lO月份工资,王月华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二、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月华2015年lO月份工资1470元;三、驳回王月华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金昌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俊天审判员  李 薇审判员  李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