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曾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曾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38号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湾景泰秀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53994086。负责人:贺秋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曾苇兰,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曾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