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首夷与被申请人冯顺泉、池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首夷,冯顺泉,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79号申请人:刘首夷,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号宿舍楼*栋***号。被申请人:冯顺泉,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新华村繁荣村民组***号。被申请人:池勇,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号*栋*单元*号。申请人刘首夷与被申请人冯顺泉、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申请人刘首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顺泉、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首夷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18号宿舍楼2栋4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首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冯顺泉、池勇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刘首夷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18号宿舍楼2栋402号房屋。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刘首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