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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含林姚再平阳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含林,阳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吴含林,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姚再平,男,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阳玲玲,女,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吴含林与被执行人姚再平,阳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范春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91150元,案件受理费20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产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