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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代华冯恩兰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华,冯恩兰,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77号原告:李代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冯恩兰,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韬、吴郁,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法定代表人:王绍忠。原告李代华、冯恩兰诉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融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代华、冯恩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华、冯恩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君融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华、冯恩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代华、冯恩兰负担。审判员  XX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