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1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益隆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王竟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935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2033-3。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益隆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陆地港通关中心306室C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5230149-7。法定代表人:王竟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竟军,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雅娜,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益隆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王竟军、许雅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雅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许雅娜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静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