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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文善与于新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善,于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善,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新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王文善与于新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瓦民初字第23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但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