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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安百利达滤清器有限公司、许映林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海安百利达滤清器有限公司,许映林,吴发华,缪凤,袁学平,张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2312195。法定代表人周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敏、王龙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海安百利达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西场工业集中区(丰产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7375994-0。法定代表人许映林。被执行人许映林,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吴发华,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缪凤,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袁学平,男,1960年6月2日出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张加芳,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海安县。关于申请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海安百利达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达公司)、许映林、吴发华、缪凤、袁学平、张加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县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726711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百利达公司、许映林、吴发华、缪凤、袁学平、张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