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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任怀礼、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怀礼,许刚,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怀礼,男,1951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刚,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任怀礼因与被申请人许刚、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729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怀礼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妥。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几项证据只是孤立、片面的就事论事,没有从证据链角度,考虑证据的关联性;二、被申请人许刚和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之间形成挂靠合同;三、被申请人许刚和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应当承担货物的全部损失及赔偿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怀礼在一审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土豆购销合同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具体损失,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另,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证实其主张,所以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怀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怀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红   有审判员 王潇审判员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