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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习银、郭学莲与张华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习银,郭学莲,张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胡习银,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郭学莲,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华清,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习银、郭学莲与被执行人张华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兰田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兰田支行的存款23672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