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建、乔洪伟与李俊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乔洪伟,李俊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89号原告:陈建,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原告:乔洪伟,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大庆市。被告:李俊奕,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原告陈建、乔洪伟与被告李俊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被告因具体住址不详邮寄返回,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无具体去向,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无具体去向,无法查找,原告以此为由的申请撤诉,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乔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8.00元,减半收取计1,404.00元,由陈建、乔洪伟负担。审 判 长 盖凤娟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