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鹏阁与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阁,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鹏阁,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路华林新村*号***室。被执行人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号文兴现代城。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徐鹏阁与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瀍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鹏阁借款本金50万元及银行利息12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每月偿还6万元(时间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案件诉讼费10000元收取2500元由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未依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鹏��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304执14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河南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决定。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04执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倩审判员 王根虎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一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