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政宏、覃庆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宏,覃庆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黄政宏,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庆壮,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黄政宏与覃庆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庆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政宏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700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庆壮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覃庆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43×××18帐户,至2017年6月27日已冻结存款19789.39元,因账户余额未足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黄政宏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