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赵月营,邹城市星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峰,山东汤记食品有限公司,汤传朴,闫红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24号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城市峄山中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6699732D。法定代表人:李文安,经理。被申请人: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里能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441467-9。法定代表人:赵月营,经理。被申请人:赵月营,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邹城市星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太平三村中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66199288-7。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申请人:李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汤记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827731-4。法定代表人:汤传朴,经理。被申请人:汤传朴,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闫红敬,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赵月营、邹城市星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峰、山东汤记食品有限公司、汤传朴、闫红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赵月营、邹城市星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峰、山东汤记食品有限公司、汤传朴、闫红敬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财保1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腾工贸有限公司、赵月营、邹城市星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峰、山东汤记食品有限公司、汤传朴、闫红敬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