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585沈庆伦与梁锋、冯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伦,梁锋,冯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585号原告:沈庆伦,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梁锋,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冯亚平,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沈庆伦与被告梁锋、冯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沈庆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庆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露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