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白林与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白林,男,1968年11月生,住江苏省。上诉人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白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镇江市润州区,但2015年6月就搬迁到淮安市青浦工业园枚乘西路139-11号,实际营业地也在淮安市××区,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淮安市××区。要求裁定移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在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106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