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合意与万永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意,万永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3914号原告:刘合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万永绿,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每月30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在深圳宝安沙井搞年货展���市场,因资金周转不足,通过他的好友,也是我的好友李XX牵线,请求向我借款10万元,月息3000元,用一个月后归还。钱是我先转给李XX再交给被告的。因为被告说当时很忙,到了2016年1月25日才给我写了借据,说生意失败了,只给了我3000元利息。随后我每月催他还款未果。2016年7月18日给我写了还款计划书,至今分文未付,还于2016年11月中旬开始失联,手机停机。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刘合意1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注:每月15日付息,自2016年1月15日至今未付,6月份全部补回”。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本人计划2017年元旦前还清刘合意所有利息,2017年春节前还清��有欠款,近期7、8月底还两个月利息”。原告陈述,原告先将10万元转账给李XX,李XX再将钱转给了被告。原告按本院要求在庭审后提交了银行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及还款计划,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原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被告未按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交还款证据,还款以原告自认为准。未偿还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永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合意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278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璇谢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