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婷与被执行人张一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婷,张一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卢婷,女,1992年5月8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一诺,女,1994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卢婷与被执行人张一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张一诺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卢婷归还11500元;二、本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张一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极少,经申请人同意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张一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张一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张一诺名下内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户籍地及户籍信息反馈的服务处所南京大学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工作记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