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百华、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百华,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百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育才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70416539。法定代表人:尚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吴百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百华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百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百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百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