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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肖开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肖开礼,陆业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开礼,男,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魂,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肖,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业广,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开礼、陆业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肖开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陆业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0000元赔偿;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故发生时,肖开礼已经年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伤探视表中显示其已退休,户籍为农民,一审在其未提交任何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情况下,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护理费,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护理证明与给上诉人签字的人伤探视表提供的信息存在冲突,认定护理费损失缺乏依据,认定住院期间15天两人护理和住院11天及出院20天一人护理缺乏法律依据。肖开礼辩称,肖开礼是农民,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没有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参照的标准低了,但我方没上诉。病历中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有明确的医嘱,护理费应依照我方提交的病历和医嘱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陆业广辩称,没有说的。肖开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13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68.7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224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5600元;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8、判令被告支付住院病历查询复制费13元;9、本案的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承担;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6日6时50分,被告陆业广驾驶其所有的冀A×××××号小轿车沿友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天苑小区北侧同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业广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开礼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河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6天。冀A×××××事故车在被告人保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责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陆业广垫付医疗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医疗费7968.77元,其中100元系交通费,故支持原告医疗费7868.77元;主张护理费12240元,被告人保石市分公司出示的住院探视表载明:原告护理人为其儿子肖魂和每天150元的护工杨喜明,其儿子肖魂在中电二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但未出示工资证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409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15天二人护理,有长期医嘱单为证,予以认定,故原告住院期间中的15天二人护理费为2153元+2250元=4403元,住院期间中的11天和出院后20天由护工1人护理,护理费为4650元,此次事故原告的护理费为4650元+4403元=9053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予以认定;主张营养费5600元,酌情认定1380元;主张误工费3135元,2016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1051元,原告住院26天,酌情认定出院后休息20天,故原告误工费为1392元;主张交通费500元,予以认定;主张病案查询复制费13元,予以认定;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元,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医疗费7868.11元(其中被告陆业广垫付2000元)、护理费9053元、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380元、误工费139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2793.77元,由人保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病���查询复制费13元由被告陆业广负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868.11元、护理费9053元、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380元、误工费139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0793.77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陆业广医疗费垫付款2000元。三、限被告陆业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开礼病案查询复制费13元。四、驳回原告肖开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即336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陆业广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肖开礼虽已年满65岁,但其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肖开礼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仍需休息一段时间,必然会影响其工作或劳动,使其收入减少,其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肖开礼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有病历和医嘱证明,应予认定。原审判决依据护理合同书的护理费价格和参照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