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杜建伟与被执行人刘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伟,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杜建伟,男,汉族,农民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伟与被执行人刘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君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董立全劳务费247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17.5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