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明侠与被申请人承德时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明侠,承德时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23号申请人姜明侠,男,1961年4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承德时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组织机构代码:72169636-X。法定代表人:时艳春,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姜明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及红利。申请人姜明侠以其名下的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明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股权及红利。二、查封申请人姜明侠名下的楼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