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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国清与杨玉宇、朱丽红、杨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清,杨玉宇,朱丽红,杨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925号原告:邱国清,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玉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朱丽红,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杨华章,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和,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邱国清与被告杨玉宇、朱丽红、杨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邱国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国清撤回对杨玉宇、朱丽红、杨华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邱国清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应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慧芳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