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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勇与李宏耀、武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李宏耀,武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4号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宏耀,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武冬梅,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宏耀、武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7.9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勇与被执行人李宏耀、武冬梅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