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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苹诉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苹,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苹,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凯华,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晓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凯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登封市荣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凯华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