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长春与梁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春,梁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883号原告:张长春,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梁永明,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国,男,1963年1月28日生。系梁永明弟弟。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春诉被告梁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梁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春撤回对被告梁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