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子荣与唐平、詹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子荣,唐平,詹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子荣,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唐平,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詹小飞,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魏子荣申请执行唐平、詹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8585.5元及利息,执行费272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