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宗新、牛凤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宗新,牛凤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68号申请执行人:薛宗新,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牛凤桥,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薛宗新与牛凤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凤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牛凤桥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妍